2016-2017年长春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9 16:3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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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长春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恤金标准解读

  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的抚恤金又涨了。11月30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其中因公 、因病 、因战致残的残疾军人和“三属”抚恤金平均涨幅为15%,与往年幅度持平,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较大 ,达到了17%,全市2.8万余名优抚对象受益。

  这次抚恤金调整中,涉及的对象和内容比较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有部分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算起,另一部分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如从2012年10月1日起,提高1至10级因公 、因病、因战致残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补助最高的为一级因战致残的,每年达37940元。

  而伤残军人福利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提高至每人每年1638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提高至每人每年13104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提高至每人每年9828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提高为每人每年32760元(每人每月2730元)。

  像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的生活补助金仍为600元。原孤老优抚对象增发抚恤补助、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城镇户口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等,继续按原范围、原标准执行。按照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2013年1月底之前,将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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