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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东莞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
制定全国统一的(一次性或每月发放的)不分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细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基本战争补偿法规,惠及所有参战人员。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
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调整,其中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此外,这次还提高了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60元。
据了解,按照通知,其中,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一至十级)和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和因病)的不同,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210元到每人每年5730元不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抚恤金增加45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89元。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抚恤金按区域城镇和农村划分,标准都有了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