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内蒙古农保住院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二)

发布时间:2016-10-30 21:32: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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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大病保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将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全部返还基本医保基金;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的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建立专业队伍,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加快结算速度,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机构、各类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紧密联系,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到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区要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机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大病承办机构应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治疗进展情况,发挥专业技术队伍优势,开展事中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过度医疗现象发生。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对商业保险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通过日常抽查、受理投诉、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大病保险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监管。审计部门对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审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和具体医疗行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完善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盟市要制定和完善对医疗机构的巡查办法,允许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经委托独立或联合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管控。积极发挥医疗机构内设医保部门作用,开展事中监督和提醒,做好政策咨询,减少违规医疗行为。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定期不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汇报情况,提供数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在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规定。承办机构应在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宣传栏,公布享受大病保险的对象、条件、范围、流程、工作时限、待遇水平、受理地址、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稳妥起步,及早推开。至今未开展大病保险的盟市要尽量减少环节,精简程序,缩短运行时间,尽快出台政策,确保年底前兑现相关待遇。各地区要将开展大病保险的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备案。

  (二)分工负责,加强部门协作。

  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年底前全面推开。至今未实行大病保险的盟市要建立跟踪督促制度,定期督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并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督促制度。

  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将大病保险作为我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确保大病保险与其他医改任务协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开展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指导督促全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指导督促疾病应急救助与大病保险紧密衔接;民政部门指导督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与大病保险紧密衔接;财政部门指导督促相关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金融管理、保险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合作商业保险机构规范运行,主动竞标,认真做好承办工作,及早兑现大病保险待遇,积极开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适应、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配套的商业健康保险商品。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全面实施大病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范本的通知

  2.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资质名单的通知

  3.内蒙古保监局关于永安财险内蒙古分公司申请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批复

  农保报销范围及流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

  住院报账程序:

  医院直接报账:

  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

  报账材料由个人拿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由镇农医办呈报县农医办报账之后,由镇农医办电话通知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所需材料: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外地住院,还需备齐:住院小结、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

  区外住院,还需备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外伤住院,还需备齐:外伤证明、入院记录。

  (外伤证明——由所在村社开具详细证明,并盖村委公章)

  生育住院:

  本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

  外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剖腹生产(本地、外地),需材料: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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