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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做好我区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参照《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从2000年1月1日起,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原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区直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按惠州市城区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根据上年度我市城区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及人均收入情况,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83]68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计算出区直单位各级职务人员住房补贴总额及以10年为期分摊到每个月的补贴标准如下:
副科级(不含)以下干部职工:住房补贴总额2867 8元月239元;
科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32501元,每月271元;
处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38237元,每月319元;
厅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49708元,每月414元。
有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我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粤发11982]72号)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应各级职务人员的利补贴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住房价格的变动情况,今后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按上述计算方法由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能享受住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包括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领取了差额面积货币引补贴的;
2、已领取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参加工作未按房改政策参加过房改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实行住房补贴。租住单位住房的,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办法
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按10年分摊到每个月,按月计发。夫妇双方按各自住房补贴标准分别由所在单位计发。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已有10年以上工龄的干部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所在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一次牲领取5年的住房补贴,剩余利、贴金额按月计发至累计住房补贴总额满时止。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房改售房款的上缴
(一)全额预算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解决,其房改售房款80%上缴区财政。
(二)差额预算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解决50%,其房改售房款60%上缴区财政。
(三)由财政专户核拨经费维持运作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从1 999年起财政不再增加新的补贴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自行解决,其房改售房款也不上缴区财政。
(五)各镇、办事处及所属的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自行解决,其房改售房款也不上缴区财政。
(六)自收自支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自行解决。
(七)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在福利基金中挤一点,成本中摊一点,但最高不得超过20%。
(八)各单位拨款类型的划分,按区财政原确定的口径。
(九)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1、未按规定将房改售房款足额缴交区财政的;
2、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十)按规定应缴财政的房改售房款由各售房单位直接缴入区财政专户,并于2001年11月31日前缴清,经批准使用的应在单位按规定留用部分中列支。
(十一)有预算拨付关系的单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拨付住房补贴,没有预算拨付关系的单位,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由区政府设立的惠城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即住房补贴资金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由所在单位按月存入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惠城支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二)职工购买和租赁住房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