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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社会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公安、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七条 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结合当地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确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货币补贴等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驻户口3年以上。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县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县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对申请中心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由东营区房管部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查备案。
(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当年计划补贴户数时,以抽签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由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
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应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一套。超过一年未购买的,补贴许可证作废。
第十三条 购买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商品房备案手续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办理补贴发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