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乌鲁木齐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1 10:1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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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那么,伤残军人有哪些补助呢?标准又是怎样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乌鲁木齐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抚恤金标准解读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政府了解到,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了30%,其中,一级因战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达到18900元/年。

  城镇和农村烈属的抚恤金分别提高20%和15%。城镇烈属的抚恤金达6000元/年,农村3600元/年;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抚恤金达5400元/年,农村3420元/年;城镇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达5100元/年,农村3300元/年。

  据了解,老红军的生活补助标准也有了大幅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提高了20%,达到13680元/年。

  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补助70元;带病回乡退休军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00元;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助。

  按照有关政策,乌鲁木齐市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已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部分退役人员,从今年8月1日起,也可享受生活补助。

  22、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伤残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在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3)县级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尚未办理《户口簿》,但相关材料(部队或当地户籍机关出具的材料)已表明其落户在本地,且军队、地方及残疾军人本人对退役(或移交)到地方均无异议的,可先行启动有关接收程序。

  (4)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5)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可以对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进行最后的认定,之后再将材料逐级通过县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23、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

  退出现役的1-4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享受因战、因公、因病护理费待遇。其标准是: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4、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如何换发或补发证件?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证件损坏的应由县级民政局审查确实不能使用,并签署意见;证件遗失六个月之内确实找不到的应由县民政局签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换证者提供);登报声明(原件,补证者提供)。

  (3)《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市民政局填写的《残疾军人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25、什么是死亡抚恤?

  是指国家对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26、什么是一次性抚恤金?

  是指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及人民警察遗属的抚恤金。

  27、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增发标准是: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28、什么是定期抚恤金?

  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规定条件发给一定标准抚恤金,用于抚慰遗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29、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如何计发?

  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时间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烈士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计发问题的复函》规定,从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之日起,向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遗属计发。

  30、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31、优抚对象违犯法律是否中止其抚恤优待?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司法机关对优抚对象的判决或通缉决定不当或错误,并予以撤销其决定的,经县民政部门核准,省民政部门备案,给予补发相应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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