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1 16:13: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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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或者作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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