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银川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02 08:57: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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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那么,伤残军人有哪些补助呢?标准又是怎样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银川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抚恤金标准解读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金及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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