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南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解读及补偿标准(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1-02 15:37:3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即在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
(三)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即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区(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二是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标准的危房;三是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四是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进行改造的房屋。
(四)国有垦区(农场)危房。即在垦区(农场)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配套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等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各省辖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认定工作,农业、林业部门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的认定工作。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注入国有投融资公司,支持其充分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要积极落实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2.加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政府棚户区改造投入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3.争取信贷支持。各地要积极筹备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还款保障机制。通过组建或指定政府投融资公司,组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体,加大融资力度,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创造条件争取其他非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参与棚户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省豫资公司)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对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重点支持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4.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私募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农场)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农场)危房改造,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规定条件的,其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提高棚户区、城中村土地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1.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规划时,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住房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棚户区异地安置住房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直接配置,不占用各地用地指标。
3.切实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要切实做好农民户籍转换、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等工作,注重统筹解决村民身份置换、养老统筹、教育医疗等后续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为改造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4.政府投资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减免的税费后,直接办理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
(三)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要高标准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改造规模、改造时序和年度改造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对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的区域,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影响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要结合棚户区所处区位、现状条件、周边基础设施等因素,按照节能、节地、环保的要求,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集中力量加快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改造目标。对区位条件好、建筑密度大、容积率较高的棚户区,按照原规划控制指标难以实施改造的,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建设采取原地建设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段。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坚持依法组织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