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2 22:40:2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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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辽人社发[2012]2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和《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1]8号),现就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救济费)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2011年8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已按原标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的,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予以补发。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离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休费,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四、调整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死亡丧葬费

  辽宁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可以参照下面的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变动处理: 1.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 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复印件; 3.社区开据的已故通知单;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 离休人员丧葬费给付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再加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一次性抚恤金。也可以登陆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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