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2 22:43:0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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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黑龙江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二、办理程序

  (一)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或其档案由档案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参保人员遗属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二)本通知下发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退休、退职等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已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死亡丧葬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依法享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单位支付的,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发给单位。

  一、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4000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180×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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