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吉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1-02 22:48:2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吉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吉广网讯 9月24号,记者从吉林市社保局了解到,吉林省2016年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已下发,这已是连续第12年提高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将惠及吉林市近30.3万名退休(退职)人员。由于调待工作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吉林市社保局积极组织人员调试程序,加班加点完成了普调工作,可确保1~8月份调整补发部分与9月份调整后的养老金在23号同步发放到位。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为吉林市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遵循更加公平合理的调整原则,考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实际情况,对缴费年限长、年龄大的退休(职)人员进行了适度倾斜。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挂钩调整分为按缴费年限挂钩和按养老金水平挂钩两部分。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2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含)以上的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今年对于符合条件的高龄人员仍进行特殊调整。具体办法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9月份当月银行划入养老金账户总额减去8月份养老金的差额再除以9,即为退休人员本人每月“涨工资”的金额,退休人员可参照政策自行核对。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保证准确率,本次调整仍采取计算机程序化计算方式,非人工计算。
此外,吉林市2016年1月1日后去世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抚恤金与丧葬费结算业务也全面启动。为了节省群众办事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吉林市社保局将采取分流办理的方式。办事人员可在指定集中补办时间内持“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吉林市社保局一楼管理服务大厅10号、11号窗口办理结算。时间安排:2016年1月至3月死亡,集中补办时间为9月26日至10月14日;2016年4月至6月死亡,集中补办时间为10月17日至28日;2016年7月至9月死亡,集中补办时间为10月31日至11月11日(公休日、节假日休息)。请务必于规定时间内办理,避免造成拥挤。
死亡丧葬费
吉人社办字〔2013〕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制定以下办法: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执行以下标准:丧葬补助金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
抚恤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 10 × 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 15。
缴费年限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抚恤金标准低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划入统筹部分的,差额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发放办法仍执行我省原政策。参保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