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海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2 22:55: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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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青海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为妥善解决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问题,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制度建立后,预计每年将有5000名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直接受益,较好地解决了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抚恤问题。

  10月9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规定,参加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统称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所需资金由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预计每年有5000名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直接受益。

  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建立,是在全省经济下行压力继续加大、宏观经济复杂多变的大环境下,由省政府自筹资金,给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办的一件实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着力办民生实事,全力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的执政理念,是履行政府办好十项实事承诺的具体举措。

  死亡丧葬费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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