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浙江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3 20:47:2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2017年浙江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1-03 20:47:26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浙江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5年4月30日前已按规 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 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死亡丧葬费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