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3 21:14: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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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山西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省劳动保障厅6月29日公布,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死者生前10个月的本人基本离退休费,提高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决定对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将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死亡丧葬费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标准参考如下

  一、普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丧葬补助费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1/4计发;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按1/6计发;不满1周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发此项补助

  4、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

  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2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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