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贵州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3 21:21: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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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贵州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次性抚恤金是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国家对其遗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的物质帮助。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 6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42号)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1年11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文件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国家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政策尚未作出相应调整。新的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尚在制定中,在新政策未出台之前仍然按照老政策执行。

  死亡丧葬费

  抚恤金最高标准:20个月养老金

  ■时间:

  10月1日起

  ■条件:

  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数额: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

  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

  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

  ●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20个月的90%

  ●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20个月的80%

  ●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20个月的70%

  ●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20个月的60%

  ●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20个月的50%

  ●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20个月的40%

  ●不满4年的,发给20个月的30%

  ■举例:

  假如某人月缴费工资2000元,缴费年限满8年不满9年。一次性抚恤金则为:2000元×20个月×80%=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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