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内蒙古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4 22:22:4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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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内蒙古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0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大企业: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发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8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二、“文革”伤残定为“全残”和“基残”的离休人员死亡后,执行因公死亡抚恤费标准。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死亡丧葬费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2]184号)、《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劳社养字[2001]4号)

  办理程序

  1、死者单位或亲属提出申请;2、提交至盟社保局直属业务科;3、盟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4、盟社保局直属业务科工作人员交至窗口受理;5、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复核、审批;6、窗口发审批表(由盟社保局直属业务科工作人员取回);7、盟社保局管服中心为享受遗属待遇人员采集指纹并登记基本情况,稽审科发放待遇证,直属业务科为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做发放表并送达指定银行;8、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凭养老保险待遇证至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存折,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到盟社保局管服中心进行指纹认定。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死亡证明、死者养老保险待遇证;2、享受遗属生活费人员户口复印件及社区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藏政办发【2008」1 30号(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拉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5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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