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济南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5 18:37: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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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济南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为落实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近日,我市对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对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差额补发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根据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凡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离休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死亡丧葬费

  本月15日前,死亡离休人员所在企业应填写《济南市企业死亡离休人员调整一次性抚恤待遇花名册》,向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其中,被批准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企业离休人员,企业还应同时提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烈士呈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对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的差额,将由负责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离休人员原所在企业,并由企业负责在2009年11月底之前发放给离休人员的遗属。2009年10月1日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凡已按原省劳动局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也将按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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