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大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5 18:42: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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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大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执行新标准

  根据《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11号)及市局批示意见,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救济费)由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2、2011年8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已按原标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的,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应予以补发。

  3、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离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休费,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4、调整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5、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是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数据为准。其中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9109元、21810元、24565元。

  2013年6月,旅顺社保中心按照新的政策标准为2011年8月1日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补发抚恤金,合计23人补发合计170.27万元。

  死亡丧葬费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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