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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抱养孩子有哪些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抱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抱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抱养女性的,抱养人与被抱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抱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抱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抱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抱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抱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抱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抱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收养孩子的程序
(一)收养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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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持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养人合法有效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户口调查情况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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