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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2016-2017年浙江省哺乳假国家规定,哺乳假工资及放假时间》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浙江省哺乳假国家规定
一、浙江省新旧计生条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版)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解析:产假期满后能否享有哺乳假的前提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法修改后,放开二胎政策,各省也相应地调整计生条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地进入了故纸堆。一句话:你有这个光荣证,你就可以申请哺乳假,你若没有这个证就没法申请哺乳假。所以“哺乳假”还在,只是要看你有没有那个资格(条件)休。没有资格申请休哺乳假,也不应该被等同为“取消哺乳假”。(黑色书面语+红色口语,说得够清楚了吧!)
二、是谁在说哺乳假没有了
《钱江晚报》(2016年1月30日)“浙江:2016年生宝宝的妈妈没了哺乳假多了奖励假”:新修订的《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
三、哺乳假和一小时哺乳时间是两码事!!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哺乳假”指代“一小时哺乳时间”,但它们是两码事,是两个不同的“名称(权利)”,不是一回事!!
“一小时哺乳时间”来自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哺乳假工资及放假时间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