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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淄博结婚户口迁移办理
结婚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相关阅读:详解两人异地结婚证怎么办具体迁移户口流程
结婚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夫妻户口不同省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户口迁移申请手续流程
一、市内购房迁入
(一)申请条件
市内居民购买住宅房迁移户口,不受房屋面积限制(以现实现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购房申请户口迁移的居民应确保住宅房用于迁入人居住;对以商业房和用于出租的酒店式公寓为迁移目的地的户口迁移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市内公民所购房屋产权人为2人以上的,要求共有人之间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房屋为父母和已婚、离异及丧偶子女共有的,要求迁入人所占房屋产权比例达到50%。
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确保城市科学、和谐发展,凡购房迁移户口(含市外户口迁往我市)、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迁入人协商将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受理其户口迁入审批材料。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5、《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产证》(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机打发票;
(4)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二、市外购房迁入
(一)申请条件
1、公民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市外公民所购房屋产权人为2人以上的,要求共有人之间为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房屋为父母和已婚、离异及丧偶子女共有的,要求迁入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
2、为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确保城市科学、和谐发展,凡购房迁移户口(含市外户口迁往我市)、原房主未将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在申请迁入人协商将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受理其户口迁入审批材料。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4、《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一)申请条件
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依据政策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5、未婚证明。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四、夫妻投靠
(一)申请条件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
(二)依据政策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夫妻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4)《结婚证》;
(5)未婚证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一)申请条件:
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3、《淄博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等便民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淄公通〔2007〕97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房产证》或《土地证》(属市内投靠,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六、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户口迁入
(一)申请条件
凡属我市引进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无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中心。
(二)政策依据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15号)
2、《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淄博市公安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限制规范全市
常住户口管理的意见》(淄公发〔2010〕1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出具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证明
(4)用人单位意见。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七、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一)申请条件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本人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含购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迁入住所所在地。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3、《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户口仍在原籍的需提供);
3、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通知书》、《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缴纳记录)办理;
4、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办理。
5、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八、收养子女落户
(一)申请条件
依法建立收养关系后,申请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2、《关于转发鲁民[2009]6号文件切实解决市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通知》(淄民[2009]21号)
(三)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提供《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提供《收养证》。
3、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九、投资类户口迁入
(一)申请条件
市内外公民到七区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或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人员及其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请落户的,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本人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迁入住所所在地。
(二)依据政策
1、《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淄公通〔2008〕60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15号)
3、《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淄公通[2013]48号)
(三)所需材料
1、《办理户口申请表》;
2、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卡)、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证明、资产评估证明、纳税证明;
4、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租住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政府公共租赁房的租赁证书或廉租房的资格证书、房管部门登记备案2年以上证明;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8、其他材料(请电话咨询派出所户籍室)
十、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入
(一)基本条件
1、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人员及未成年子女。
2、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夫妻分居人员,以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技术院校高级班以上毕业)且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在淄落户。
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夫妻分居人员,以及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毕业)在淄博工作满5年,且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在淄博落户。
3、符合市政府《淄博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规定,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调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申办手续
1、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
3、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淄居住证明信》;
4、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5、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夫妻一方已在淄落户或夫、妻、子女随迁的);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程序及时限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及夫妻投靠调入(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人员落户,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的区公安分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2、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人员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市公安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