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苏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6 22:23: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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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苏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江苏省人社厅15日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明确从3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进行调整,苏州参照执行。丧葬费标准因苏州之前就已调至6000元,此次不再上浮,而抚恤费标准则从原来的6000元提至16000元。

  《通知》称,鉴于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苏州因2009年丧葬费标准就已达到6000元,此次不再作调整,而抚恤费则从6000元提至16000元,增幅达10000元,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通知》还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此外,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钱怡)

  死亡丧葬费

  苏报讯(记者 钱怡)省人社厅昨天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明确从3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进行调整,苏州参照执行。丧葬费标准因苏州之前就已调至6000元,此次不再上浮,而抚恤费标准则从原来的6000元提至16000元。

  《通知》称,鉴于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 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苏州因2009年丧葬费标准就已达到6000元,此次不再作调整,而抚恤费则从6000元提至16000元,增幅达10000元,是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通知》还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此外,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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