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东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6 22:27: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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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东莞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问:如何办理申领身故待遇的手续?

  办理所需资料:

  1.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由原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加意见盖章);

  2.殡仪馆专用发票原件;


  3.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均需正反面)

  4.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有供养直系亲属并申领救济费的,需另附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靠死者供养)、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户口薄上未能反映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的,需附上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附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市外户籍人员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没有领取伤(病)残津贴的证明;若供养直系亲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为市外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温馨提示:为不影响有关待遇的发放,请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死亡丧葬费

  (1)企业或村(社区)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中,丧葬补助金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2)村(社区)从未缴费人员(领取250元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且2006年7月1日或以后死亡的,发给终老待遇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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