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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海南省最新退伍军人工资福利说明
副军级的基准军衔是少将,但职务与军衔并无直接必然关系。副军级干部的基本待遇有:可配备警卫员、有生活津贴、用车及住房补助、医院特许服务等等。退休以后可享受离休待遇。 副军级待遇,就是与副军长同一级别的待遇,例如在警卫、生活津贴、用车、住房等方面。相信大家对此都有一点好奇,更随小编来看看最新的规定吧。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所需抚恤补助金由中央财政下拨,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决定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6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16元;省、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4元。在省、市县财政补助的144元中,海口、三亚、洋浦由其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即每人每月补助144元);三沙市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五指山、东方、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等16个市县由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6.4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7.6元。
四、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分别按50%、25%、25%分担。对以上三个不同时期入党的老党员,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是265元、235元、195元;省级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是132.5元、117.5元、97.5元;市、县级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是132.5元、117.5元、97.5元。
2016-2017年海南省最新军人退役政策解读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名单由各市县委组织部门提供,民政部门按规定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决定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补助。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省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配套的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