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哈尔滨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

发布时间:2016-11-09 20:30:4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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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抚恤费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哈尔滨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及死亡丧葬费》一些相关资讯。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死亡丧葬费

  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

  一、丧葬费待遇标准

  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标准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二)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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