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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宁夏省最新退伍军人工资福利说明
关于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13年以来,我区优抚工作规范化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优抚数据库实现了部、省、市、县四级联网,重点优抚对象第二代身份证信息录入完成率达到了97.5%,优抚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强,各级民政部门的购置了计算机、身份证识读器、高拍仪、照相机等软硬件设备,有效地提升了我区优抚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今年,我们将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规范》)为准则,把重点优抚对象核查和档案管理作为优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落实《规范》的各项要求。通过入户核查、分级抽查、完善个人信息、规范档案管理等手段,建立起优抚对象数据核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查范围
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中享受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及本人的档案材料。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共计19类重点优抚对象。
二、 核查内容
(一)优抚数据核查
按照民政部《规范》标准,对全区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数据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模块:信息录入是否与优抚对象档案相一致。服役部队的番号(代号)(如XXX团为该部队番号,XXXXX部队为代号,原则上只录入代号一项即可)录入是否正确;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录入。
2.类别信息模块:信息录入是否正确完整,属于时期、申请类别等个人信息是否正确;伤残情形描述、等级调整描述是否完整;参战类别、享受待遇等信息选择是否正确。
3.生活费来源模块:必填项目信息录入是否准确;银行帐户信息录入是否完整。
4.医疗和养老保障模块:医疗和养老信息是否进行选择,选择是否正确;供养方式是否正确,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是否进行选择。
5.身份证扫描模块:身份证原件是否扫描。有无重复、错误的身份证号码,有无重复享受二种以上优抚待遇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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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信息模块:优抚对象的住房情况、家庭情况是否录入完整。
(二)优抚人员档案核查
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民办【2011】101号)的规定,核查各级优抚人员档案管理情况。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已归档优抚人员档案是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人员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归档保存;
2.优抚人员的档案是否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优抚人员档案的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并对归档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
3.各级民政部门是否配置了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优抚人员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4.优抚人员档案是否为一人一档,专柜(室)保存;
5.是否对全部档案实施安全有效的管理,完善了防火、防盗、防鼠、防霉、防水、防虫、防光、防有害气体的必要设施;
6.档案管理人员是否定期对优抚人员档案和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档案不出现丢失、损坏、霉变、虫蛀的现象;
7.对销毁的优抚人员档案是否建立了销毁清册,写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
8.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的,是否在离开前办妥移交手续。
三、 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采取本级民政部门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以本级民政部门自查为主的方法进行。
(一)自查要求:自查包括本级优抚数据的全面核查和定期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选择辖区内各类别一定比例优抚对象入户核查二个方面穿插进行。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比例按照全年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核查的重点为60岁以上人员,80岁以上和没有录入二带身份证人员全部入户核查。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参照《规范》的要求,自主确定本地优抚对象年度核查比例,每年核查优抚对象与上一年已核查对象重复率不能超过10%。
(二)抽查要求:自治区民政部门以自治区优抚数据库为基础,随时对各地优抚数据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各地反馈随机抽查的情况;入户核查每年不低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实际入户不少于10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少于5人。5个地级市民政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的优抚数据库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向民政厅优抚安置处反映核查发现的问题;入户核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次抽查入户不少于20人,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少于10人。
四、 核查安排
第一阶段(优抚数据核查):2015年1月20日开始。
(一)在对本级优抚数据库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点核查优抚对象个人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准确,与本人的书面原始档案材料完全一致;
(二)检查因去世、取消待遇、迁出、迁入优抚对象是否按程序在数据库中进行了数据更新,确保优抚数据的准确、完整,为2015年度全国优抚数据审定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全面核查):2015年3月1日开始。
(一)随机抽查。通过系统筛查、数据抽查等方法,对各地数据库进行核查,对《规范》规定的资料完整度指标显示“不完整”的比例超过20%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
(二)入户核查。各及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中抽查入户规定的比例进行入户核查。
第三阶段(核查通报):2015年4月1日开始。
按照《规范》要求,对优抚数据库录入和优抚档案管理的检查结果进行第一次通报。今后将根据各地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建立常态核查机制。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关于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4]293号)和《规范》的要求,充分认识这次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核查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核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录入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补充缺失的内容;属于数据错误的,要反复核实,查找错误原因,更正错误信息;已核实去世的人员,要按照《规范》要求,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优抚数据库中做减员操作,不得删除该数据。档案缺失的,要及时完善,确保优抚对象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对在优抚数据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