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广西夜班津贴标准规定,劳动法夜班工资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2 19:43: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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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规定了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补贴,如果夜班的加班时间每天超出了8小时,超出部分可以要求补偿。

  2、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3、根据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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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从10月1日起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该规定称,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要求,各企业在调整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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