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灭门案凶手系16岁学生,16岁凶手负完全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6-11-17 14:51: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河北承德灭门案凶手系16岁学生,16岁凶手负完全刑事责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1-17 14:51:57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河北承德灭门案凶手系16岁学生,16岁凶手负完全刑事责任,一起来看看。

  一、 河北承德灭门案告破

  11月2日晚,承德县水岸新园小区发生一起惨烈杀人案,张卫红、李彦香夫妻俩和6岁的孩子全部遇害。在张的身上发现了60余处刀口,孩子的一根手指被砍断几节。

  警方在调查现场时,发现商店几百元现金、20包香烟丢失;凶手将一副眼镜遗忘在了现场。还有一个细节是,房间内照明灯全部关闭,有些屋子的灯泡被摘掉。凶案发生时,一名顾客前往商店购物,发现漆黑一片,有一人告诉顾客“停电了,明天再来”。

  11月4日,嫌犯王某在父母陪同下投案,其是当地一名初三学生。


  二、16岁凶手负完全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刑事责任承担的刑事年龄范围: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因此,16岁的凶手要为其残忍的杀人行为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但他的自首情节和年龄可能在量刑时被考虑,有可能减少刑期。

  相关阅读

  河北男子受雇强奸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如何处罚

  段某某,系河北农民,于2009年10月27日下午,受李某某的雇佣,报复跟李某某男友有暧昧关系的左某某。当晚,段某某在左某屋内将左某强奸,事后又猛掐左某某颈部致左某某窒息而死,并窃走左某某屋内财物价值4千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超出事前故意伤害的预谋,在被害人暂住地,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后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依法均应惩处,并予数罪并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段会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9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段某某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