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19 22:56: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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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2016-2017年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1)流转前提。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2)流转主体。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流转底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5)流转方式。国家允许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6)流转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市场,禁止不顾条件,采取下指标等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6-2017年新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根据新疆15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规定,土地流转期限在尊重流转双方意愿的同时,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三到五年为宜,最长不宜超过十年。其中,对发展周期长、投入大的林果业和设施农业流转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以保证农民能“随行就市”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

  在流转过程中,新疆明确要求各方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个人或企业等流转方也不能在农业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企业和基层政府借流转土地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也被明文禁止。

  此外,新疆还将逐级逐层确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制。从自治区统一制定流转合同制式文本,到签订合同实行鉴证制度,再到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多层环节共同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开展,防堵农民权益受侵的程序漏洞。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杨刚说,《意见》践行了中央关于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目的在于确保农村土地在一个合法有序的环境中流转,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各级政府主要做的是服务工作。

  感觉吃了一颗“定心丸”的新疆奇台县农民依克拉姆说:“这些规定很实用。我的土地流转给了企业,一直担心以后想种地要不回地,现在这个担心没有了!”

  近年来,受农业生产集约化要求的驱动,新疆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活跃,截至目前,全区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有2000多万亩,其中1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实现流转,且八成流转方式为转包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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