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贵州省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21:3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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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贵州省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3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等合并使用。

  第四条 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调动(录聘用)到我办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我办按规定安排当年年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保障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权利,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其身体健康。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工资统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天数,年休假工资报酬从当年带薪年休假中扣除,最多扣除为当年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相应金额。

  第七条 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八条 对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我办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 鼓励错峰休假。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经分管办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处(人事处),由综合处(人事处)统计制作全办年休假计划表报办领导审定后严格执行。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按年度休假计划安排休假并需调整休假时间的,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调整一次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经调整休假计划仍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其分管办领导批准、最后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在我办公示后,作为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不能提供经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的,一律不予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年休假报批程序:主任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副主任报主任批准;处长(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报分管办领导签批并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余人员报所在处室负责人签批,并报请分管办领导批准。

  除主任之外,其余人员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将休假申请单交综合处(人事处)登记,由综合处(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按程序报批。《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第一联由综合处(人事处)存档,第二联交各处存档。

  第十三条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鼓励干部职工休假,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纪律,负责统计本处、中心年休假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办执纪监督部门对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隐瞒不报、虚报造假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工资计算方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怎么计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辞职时没休年休假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时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得情形”,而因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不是在于哪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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