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西藏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21:43: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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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西藏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西藏公务员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请休假管理工作,根据藏委厅〔2011〕74号、藏党办发〔2012〕17号、藏财行字〔2012〕26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休假类型包括:年休假、轮休、婚假、生育假、病假、丧假、事假等。

  第二章 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干部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一年一次。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干部职工。新录用的干部职工,转正定级后享受休假待遇,在试用期内一律不得批准休假,如出现请病事假、生育假超过30天以上的,转正期顺延。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调入干部职工、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假的,调入当年可安排休假;在原单位已休假的,从次年开始计算休假。

  第四条 原籍在区内,与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职工,执行进藏干部的休假时间。

  第五条 干部职工年内因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及女职工已享生育产假的,取消当年休假,从次年起安排休假。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年休假期间安排出差的,出差期间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补足其休假天数。

  第七条 单位安排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在学习期间可利用寒、暑假休假一次。

  第八条 职工不得跨年度计假和补假。

  第九条 年休假时间规定

  一、当地职工(不含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假期为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籍贯在内地的当地职工,科级及以下干部假期为40天,县(处)级为50天,地(厅)级干部为60天;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执行上述休假天数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天、20天。

  二、休假天数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时间作如下规定:

  1、区外干部路途时间为10天 。

  2、区内干部路途时间为6天。

  3、对口支援干部(含内地在我局挂职锻炼干部)休假待遇同上,对口支援干部援藏期满返回原选派单位,可享受90天假期。援藏干部休假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补充规定》,下列人员可实行轮休。

  1、安排驻村、驻寺在1年以上以及其他工作任务在1年以上且不能正常安排休假的工作人员。

  2、单位主要领导,轮休期间必须保证一名主要领导在家主持工作。

  3、实行轮休的机关干部,每年轮休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轮休时间掌握在25日以内(含路途),累计轮休时间不得超过本人应休假和路途天数,符合轮休的人员如能一次休满假期的不得安排轮休。执行轮休的干部第一次轮休费用从包干费用中冲抵,第二次以后的凭据报销。

  十一条 年休假费用

  一、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干部个人要求,均衡、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二、休假费用核定以夫妻双方登记籍贯为准,按照最远一方计算。

  三、交通费按照以下规定核定

  1、区外干部职工核定标准

  ( 1)厅局级、县处级干部按飞机普通舱核定, 各市(地)开通航线的,开通直航的按直线航班计算包干费用,未开通直线航班的按最近距离计算包干费用。

  ( 2)其他干部职工以火车硬卧为标准核定。

  ( 3)从各市(地)到拉萨、拉萨到干部职工休假地省会以下的交通费,在2000公里以上的(含2000公里)按400元计算,在2000公里以下的按300元计算。

  (4)夫妻双方跨省(区 、直辖市)的补助交通费400元,本省(区 、直辖市)的补助交通费300元。

  2、区内干部职工交通费按实际里程核定。

  3、住宿、伙食补助及公杂费补助标准

  (1)包干补助天数规定按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2)休假包干补助标准(包括住宿费和伙食费),厅局级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460元;处级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380元。一般干部休假补助标准为每天310元。

  4、区内、外干部职工有家属小孩(14周岁以下),,两年可报销其中1人1次往返交通费。

  5、退休干部职工在退休当年领取一次休假包干费用,以后年度不再发放包干费用;离退休后无论安置在区内还是区外,夫妻双方每3年均可探视父母或子女一次,若父母去世,则只能去一个子女处,往返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单位尽量保证机关干部的休假,但因工作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政策或未休满的,经局领导批准,在领取包干经费的同时,另按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计发补助费。计发补助费的天数7天以下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7天的按7天计算。

  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休假,本人自愿放弃休假的,或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休假的,只能领取包干经费,单位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如因工作原因,在休假期间被单位提前召回的,未休满天数按第十二条执行,单位不再安排补休。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的一切待遇按正常上班期间的待遇执行。

  第三章 其他休假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病假有关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因违法犯罪或打架斗殴负伤者除外)去医院看病、治疗或休息不能工作的。

  二、请病假2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填写病假条,经处领导签字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请假。如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据、床位号;需转院治疗的须提供医院转院证明,经局领导同意,方可转院治疗。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干部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干部职工病假在三个月至五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发放全额工资。

  3、干部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第十六条 事假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假期不超过1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本人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当年已安排休假,又请事假超过30天的,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私请假出国(境)的,按事假处理。其中,赴台港澳地区的假期不超过30天,赴国外的假期不超过90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时限赴台港澳的不得超过15天,赴国外的不得超过30天。

  三、事假可凭票据报销其直线往返交通费的50%,一年内请假在两次以上的,第二次以后的一切费用自理(婚、丧假除外)。

  第十七条 产假有关规定

  一、局机关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另定)产假为120天,在小孩出生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性职工可请产假1年,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家属生育小孩可请事假15天照顾家属子女。

  二、节育假,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在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三、在办理《独生子女证》且享受有关待遇后生育第二胎的,原享受待遇一律取消并追回。

  四、产假期间,工资、各类福利待遇问题。产假前6个月享受全额工资,后6个月享受全额工资的80%。

  第十八条 婚假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含路途)。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含路途)。

  3、在休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费用报销问题参照事假报销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丧假有关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去世,经处(室、科)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同意请假,丧假为7天,往返路途10天。

  2、丧假的费用报销问题,可报销本人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执行审批、报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两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系统请假审批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综合处(室)备案备查后方可离开。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征得领导同意方可离开,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二、区管局局长请假报有关部门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三、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处长审批。

  四、市(地)局局长请假报区管局领导审批,同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备,副局长请假由市(地)局局长审批,并向区管局报备,其他工作人员请假由所在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请假时间结束,必须及时到本部门领导处报到,并带上请假审批单到综合处办理销假手续。市(地)局工作人员请假参照区管局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内事假、病假累计超过22天或旷工3天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7天的,不得评为称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予以辞职或辞退,聘用人员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新政策和规定出台后,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地)邮政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综合处负责解。

  工资计算方法

  公务员未休年休假有补贴吗?

  近日,我省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

  带薪年休假能休多少天?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

  一、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怎么计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辞职时没休年休假怎么办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同时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得情形”,而因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不是在于哪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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