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吉林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抚恤金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26 23:50: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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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吉林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抚恤金标准。记者2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以下是大铁棍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讯,希望对您有帮助,以下内容来源网络,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

  2016-2017年吉林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及抚恤金标准

  补助提高1200元

  新标准规定,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今年全省

  发放烈士遗属抚恤金3691.48万元

  本次提高标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5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据了解,目前,全省共有19015名烈士。截至2013年底,云南省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共3964人。今年,全省下达烈士遗属抚恤金3691.4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3596.35万元,省级财政95.13万元。同时还认真做好全省5265份烈士证换发和1590份烈士证补发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情医学检查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34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组织结构

  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由省民政厅副厅长万幼清任组长,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邓宏、省民政厅优抚副处长吴斌祥、省荣军医院副院长王立超任副组长。残情鉴定工作小组日常办公设在省荣军医院(医务科联系电话027-87493395),并聘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库。

  二、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职责

  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各市州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小组的鉴定工作;对各地残疾军人残情鉴定结论,根据需要进行复核。

  三、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工作机制

  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随机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开展残情鉴定工作,并协调解决残情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人的残情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核实,并作出残情鉴定结论。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四、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到省进行鉴定的申请人开具残情鉴定委托书。委托书须准确载明鉴定部位,并简要说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所记载的因战因公负伤经过及残情。

  2、评残申请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优抚股(科、处)的委托书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到省荣军医院要求进行残情鉴定。

  3、随机指派医疗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医学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及结果。特殊检查可由省荣军医院向其他医疗机构送检。检查结束后,申请人自行返回。

  4、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随机抽调专家定期召开残情鉴定评审会,对残情检查情况、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内容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残情鉴定结论。残情鉴定结论由三位以上(含三位)专家签字确认后,加盖“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专用章。

  5、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将残情鉴定结论统一寄交委托单位,严禁将残情鉴定结论交申请人本人带回。

  五、各市州民政部门应比照省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体制,成立残疾军人残情鉴定机构,负责本地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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