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沈阳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1-28 09:14:5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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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休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是员工依法应有的一项权利。休息休假是是员工关注率最高的福利之一,所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是普通公民的一项必修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沈阳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问题一”中,“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何理解?

  答: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确定;(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6)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7)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问题三”中,“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五、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如何计算?

  答: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该计算方法同样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七、“问题六”中,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按何标准计算?

  答: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该计算方法同样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八、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该计算方法同样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九、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十、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十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十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照约定或规定来确定职工年休假天数?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十三、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照约定或规定来确定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十四、何种情形下,对于未休年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五、年休假是否可集中或跨年安排?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十六、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答:(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6)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等以上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十七、何种情形下,职工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答: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等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八、哪些单位应当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十九、单位拒绝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船员的年休假按照何规定执行?

  答: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工资计算方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二、工龄的计算

  案例三: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案例四: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五: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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