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西安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1-28 09:22:0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休息休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是员工依法应有的一项权利。休息休假是是员工关注率最高的福利之一,所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是普通公民的一项必修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西安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破解“带薪休假”难题,早在《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前,西安市政府就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休假期限和休假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内容均做出了详细规定,有效推动了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地和执行,为破解“纸上福利”加速助力。
睡在纸上的福利
据了解,1994年劳动者带薪休假制度就已写入《劳动法》,其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对带薪休假制度进行了细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每个劳动者都应享有5-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如果年休假职工未休的,单位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然而,人社部的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带薪休假落实冷热不均,且底层和非公劳动者是没有带薪休假的重灾区。
“我毕业3年,待过的单位都没年假。”在西安读大学的张莉,毕业后去了深圳工作,提到年假,她有些无奈,“给私人老板打工,平时请个事假都难得要命,请多了还要担心老板不高兴,影响年终奖。你说还能提带薪年假吗?想都不要想!休假是小事,丢了工作就麻烦了。”
相比张莉的“无假可休”,在某国企工作的高乐则是“不敢休”。
“应聘的时候,人事部门给我们说了年假的制度,工作1年后就可以有5天的年假,工作10年后就有10天的年假,当初觉得福利真好,休假还有工资拿,结果发现想得太美好。”高乐说,有好几次想请年假,但最终还是打消了念头。
当被问及原因时,高乐解释道,作为销售人员,奖金提成和业绩紧紧挂钩,根本没有休假的“闲情逸致”;而且领导没有休假,身边的同事也没有休假,一个人请假显得格格不入,有可能在领导面前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今后升迁。
除此之外,农民工及临时工也难以享受带薪休假的待遇。
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老刘,当木工已经有些年头。“天气好的话早上六七点出工,晚上干到十点左右回去休息,工地都在赶工期,周末也不休息。”老刘说,现在工资都是按天算钱,不干活就没钱。
当法律规定和现实执行“脱轨”,当制度落实碰上“领导意志”,让人不禁产生了疑惑:带薪休假明明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为何却成为“睡在纸上的福利”?
地方政府的推动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关系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速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破解“纸上福利”,西安市政府在去年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强力推行”带薪年假。《意见》明确提出,各单位要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认真履行。同时要求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并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同时,加大监察力度,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考核制度。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西安各区县也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未央区政府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积极、合理安排职工休假。
高陵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出台了《高陵县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休假期限、休假计划制定和执行、未休假工资报酬、考核检查等内容均做出了详细规定。职工年休假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县级领导和部门领导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带头落实年休假制度。
“这几年国家一直强调落实带薪年假,抓得紧、查得严,据我了解,大多数单位都有年假。比如在我们公司,只要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工作1年后就有5天带薪假,包括理货员都有。”杨乐伟说,“我们人事部门会统计每个员工的假期使用情况,并在年初制定休假计划,督促员工休假。”
工资计算方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二、工龄的计算
案例三: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案例四: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五: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