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安徽省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28 19:15: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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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2016-2017年安徽省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安徽省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一)家庭认定,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智障或残疾的,年龄在28岁以上,虽然未婚,按一个自然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 2.配偶; 3.未婚子女。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户口临时迁出的未成年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1.在本市有户口,但长期未在本市居住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 3.已入住社会福利院的。 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认定 (一)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 (二)无房户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并且承租**直管公房、单位公房,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或者因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租借他人住房以及居住临时简易房、危旧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无特殊原因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四)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2016-2017年安徽省廉租房补贴标准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和财政部重新制定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市、县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安排用于补助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市、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和计算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市、县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中央专项资金总额=[(该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pide;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之和×40%)+(该市、县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pide;各市、县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之和×60%)]×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总额。

  公式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

  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以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参照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和计算公式,结合各市、县相关数据、资料报送情况等工作成效分配给市、县,其中根据工作成效分配的资金不高于省级专项资金总额的20%。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支出,可适当用于租赁补贴工作中基础信息系统维护和调查统计、表格印刷业务支出,仍有结余的,可与市、县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每年1月15日前,县(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汇总本地区如下资料分别报送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本县(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2、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相关文字说明(附表及文字说明附送电子版)。

  3、本县(市)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市本级及所辖县(市)有关报表、资料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分别向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2、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附表3及相关文字说明(附表及文字说明附送电子版)。

  3、本市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4、市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各地上报的报表、资料,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及时,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上报的有关资料后,与审核情况说明一并于2月28日前提交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县(区),视同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市(含所辖县、区),并对于审核发现的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问题向财政部报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工作结束后,将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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