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温州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1-29 17:49:5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休息休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是员工依法应有的一项权利。休息休假是是员工关注率最高的福利之一,所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是普通公民的一项必修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温州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鼓励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安排放春假。 (据8月21日新华网)
观点一
制度很美好 现实很骨感
顾昀
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元旦起实施至今,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推行了近7年,效果并不理想。那么,《意见》提出的这些举措,能否根本解决带薪休假制度本身的问题?
带薪休假制度目前至少存在两个难解之结: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虽说近年来情况有所转变,许多职工仍是有假不敢休;在多数民企,职工却又是想休假而不能休。这是因为,在具有行政化色彩的机构里,有人请年休假,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领导看作“不好好干活”;而在许多民企,职工权益保障情况仍然堪忧,违规加班、随意剥夺员工休息权等现象都可谓常见,何况是带薪休假。
这且不说,相关条例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只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就可以不安排年休假。这给了许多企事业单位“合法”规避条例的理由。所以,尽管有关部门此前多次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只可惜制度很美好,现实却依然很“骨感”。
《意见》比以前有所推进的地方,在于明确要将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其他方面内容,以前都有过类似的规定或表述。以此来看,就算这一点得到不折不扣落实,有望改变的也只会是行政化序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对于广大民企,囿于种种现实,作用力恐怕不会太大。民企带薪休假制度的铺开,仍有待于全社会休闲理念的进步,以及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制度的完善。
观点二
先落实带薪休假再谈“春秋假”
苑广阔
按照意见的规定,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秋假,以便为了职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创造条件。
猛然一看,这项政策当然很好。如果有了“春秋假”,不但这两个季节很适合出游,而且家长在申请休假的时候也多了一份选择。但是,现实情况未必如你我所愿。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在于,学校有了“春秋假”,但是家长能否享受到“带薪休假”?因为两者之前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如何谈得上通过未成年人的“春秋假”来推动落实成年人的“带薪休假”?
事实上,中小学放“春秋假”易,但职工享受带薪休假难。只要国家相关部门一纸文件规定,全国各地中小学明年就可以落实“春秋假”,但是职工带薪休假喊了那么多年,落实情况却差强人意。所以,如果没有职工的带薪休假为前提,“春秋假”其实徒有其表,不但无法促进“家庭游”,反而徒给一些家庭添堵添乱。所以,政府和社会现在最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是如何贯彻落实职工的带薪休假,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劳动者的带薪休假问题,然后再来谈中小学的“春秋假”。这无疑既需要国家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同时也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观念上的改变。
观点三
期待新政倒逼“带薪休假”落实
江德斌
由于我国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经济发展面临调整结构的阶段,开始从投资拉动转变为消费带动模式,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所占比例,正在逐年扩大。同时,相比以往,居民收入水平也大幅提高,民众手中有余钱消费,并且在迈过温饱阶段之后,也更加追求休闲舒适的生活,旅游观光的意愿非常强烈。因此,政府出台“带薪休假”政策,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给劳动者更多的休息时间,也是为了配合旅游经济的发展所需,让民众有钱亦有时间去旅游消费。
但由于以往地方政府在GDP政绩考核的压力下,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权时,往往更趋向于维护企业利益,甚至于纵容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漠视劳工利益,导致“带薪休假”难以执行,地方政府也没有动力去落实。不过,十八大后中央明确要转变发展思路,不再提倡“唯GDP论英雄”的考核模式,部分地方也开始放弃GDP考核指标,转而以民生保障、环境质量等指标替代。如此,地方政府摆脱GDP政绩的束缚后,亦为落实“带薪休假”创造了宽松条件,从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
从各方面来看,全面落实“带薪休假”政策的条件都已经成熟,就差临门一脚,而这一脚很关键,如果不能严格执行的话,又将沦为一纸空文,令无数劳动者伤心。因此,国务院出台新政后,亦要督查地方政府的执行力,不能止步于文件,需要让政策顺利走出中南海,在地方扎根。
工资计算方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工龄的计算
案例三: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案例四: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五: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