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西宁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1-30 19:45: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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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休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是员工依法应有的一项权利。休息休假是是员工关注率最高的福利之一,所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是普通公民的一项必修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西宁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2016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考虑到我省高寒缺氧、工作和生活环境艰苦的实际,我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比国家规定的天数有所增加,特别是对条件艰苦的藏区给予了更多的倾斜。同时规定,年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不能休满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工资报酬。《意见》还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把落实年休假制度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休假计划,负责人带头休假,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督促管理,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项制度实行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省监狱管理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的特殊性,考虑到监狱一线干警工作任务重、心理压力大,制定合理的休假计划,完善病事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年休假登记台账,全力确保一线干警享受到年休假;省水利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比例达到75%,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通过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我省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去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许多干部职工表示:“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让我们工作都有了干劲儿。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落实关怀,这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好政策。”

  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休假制度的推行,对于进一步保障职工休假,调节职工工作压力,改善身体状况,促进身心健康,激发工作热情,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满足日益明显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培育和壮大旅游群体,促进我省消费的增长和旅游业的发展,整体带动了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这项政策,把省委、省政府的关爱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关于职工休假的暂行规定》(青政办〔1983〕210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休假一次。新招收录用人员,在见习期和试用期内不实行年休假。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人员,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十五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二十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二十天;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三十天。

  三、工作人员除当年确因工作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本年度休假与第二年休假合并使用外,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四、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人民政府〔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应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两种假期如超过45天,按45天执行。

  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七、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以下标准执行:驻西藏自治区的可参照四类地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可参照二类地区的规定执行。

  八、其它未尽事宜仍按青政办〔1983〕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企业(含转制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休假,由企业根据《劳动法》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资计算方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工龄的计算

  案例三: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案例四: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五: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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