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包头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1-30 20:13: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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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息休假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之余,包括工作日的休息以及周末、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是员工依法应有的一项权利。休息休假是是员工关注率最高的福利之一,所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也是普通公民的一项必修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包头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工资计算方法》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带薪年休假条例

  八成以上被访者知晓带薪休假制度

  在1010位被访者中,按所在单位类型分:国有集体企业占39.51%,私营企业占28.22%,机关事业单位占18.91%,个体工商户占7.72%,外资企业(含合资企业)占2.77%,其他占2.87%。调查显示,当问及“您是否了解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法规制度”时,有18.83%的被访者表示比较了解,62.38%的表示了解一些,有18.79%的表示不知道。说明不同类型单位性质的职工群体的知晓率差异较明显,具体来看,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知晓率排前两位,分别为87.78%和84.37%,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后,分别为74.66%和66.67%。说明带薪休假制度的内容应加大宣传力度,以便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福利。

  近九成被访者希望享受带薪休假

  调查显示,被访者对于带薪休假的态度,认为无所谓的占6.73%,适度休息提高工作效率的占89.9%,工作压力大不敢休的占3.37%。说明,由于近几年来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工作与休假矛盾日益突出。对于目前社会上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被访者各持已见,认为执行一般的占62.88%,不清楚的占21.77%,执行较差的占15.35%。结果说明,被访者的意愿与制度的落实不成正比,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七成以上单位带薪休假制度执行较好

  带薪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单位类型分别为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2.81%,、80.3%和78.57%;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主要集中在个体经营户。不同类型的单位,职工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差异较大。对于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认为满意的占到83.86%,认为不太满意的占8.61%,很不满意的占2.67%,不清楚的占4.86%。

  八成以上被访者近几年享受过带薪休假

  调查显示,被访者中有85.05%的职工表示近几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仅有14.95%的被访者没有享受过。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合理安排职工请假和休假方面,有76.14%的被访者反映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了职工的休假和请假,比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总体来看,当前我市职工请假、休假权利得到了较大程度保障。

  “带薪”标准规定模糊,职工维权意识弱

  调查显示,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单位在执行带薪休假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的“带薪”标准规定模糊,影响了职工要求年休假的积极性。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薪酬体系都与职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休假导致劳动时间缩短,必然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职工未享受全部带薪年休假的补偿不尽人意,按照应休未休天数给予日平均工资3倍补偿的只占21.39%。会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低于日平均工资的占24.55%。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占54.06%。

  在1010位被访者中,有151人表示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当问及带薪休假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的原因时,选择“企业拒不执行”的比例最为突出,为40.39%;其次是“部分职工在带薪休假方面的维权意识比较缺失”,为39.07%;第三是“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行政处罚难以执行”,为26.49%;选择“带薪休假条例有待完善”的为25.16%。


  工资计算方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工龄的计算

  案例三: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案例四: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五: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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