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1 20:41: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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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转让最新政策: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将成为现实。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开始实施,农民自由转让宅基地或将实现。

  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注意事项:1、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2、耕地红线不突破;3、农民利益不受损。据了解,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试点将在2017年底完成。

  网友“裴家带饭哥”表示:“宅基地自由转让,让农民死钱变活钱,才是真正保护农民权益,才能自然实现城镇化。”

  网友“会飞的胖子”表示:“过去宅基地不能自由转让,农民原有资产不能变现,进城买房还得打工再赚,为什么不能拿卖宅基地的钱买楼房?!如果以后愿意回来,可以再买,何乐而不为?!城镇化是在政策推动下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造出来的。放开农村宅基地,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一大部分死资产,同时也解决了农村人和城里人的区别问题,是实现城镇化的金钥匙!”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件好事情,但是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有偿使用,探索实行有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探索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尽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承包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以及采取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和流转价格。要引导、支持和鼓励流转,但不能强制推动,禁止强迫承包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实现承包地权益的主要形式,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确保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流转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三是坚持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合同制、备案制等管理制度。四是健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并兼顾效率与公平、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步提升。五是注重政策扶持。各级政府都要积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进行扶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进程,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全省现代农业发展速度显著提高。

  二、完善工作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四)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成立家庭农场。各地要建立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制度,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建档工作,开展农场经营者成本核算、资产管理、联合与合作等方面培训,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开展种植业家庭农场的年度备案工作,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土地股份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原料生产基地,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植业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解决原料生产问题。

  (五)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全省完成77个涉农县(市、区)的77个乡(镇)的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依法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此项工作从2015年起全面实施,力争到2017年基本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和村集体收取费用。2015年,省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试点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六)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责权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服务全面的要求,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所有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市要加强流转市场建设工作的指导,县要提高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乡(镇)要设立为流转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村要设立流转服务站,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委托、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其他流转方式。除代耕不超过1年的短期流转以外,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都要通过流转市场进行,达到统一交易流程、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服务标准的规范化要求。流转市场保管的流转合同按地区、按流转方式立卷归档,实行流转合同档案化、微机化管理。

  (八)建立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应当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流转价格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以3年为一调整期,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趸交、期内补交差额部分,也可以分期支付,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各级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流转情况监测,对流转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做好流转土地经营状况的督查工作,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各地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信托等试点工作。

  (九)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做好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各涉农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涉农区未设立的,该区所在的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确保流转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仲裁机构办案条件,提高仲裁工作效率。流转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积极创造非农就业工作岗位。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二三产业、创造非农产业工作岗位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创业带头人等培训项目,优先安排转出土地农民的培训,提高转出土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增加再就业机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农村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发展项目,对大量提供非农产业工作岗位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在促进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当承担安排转出土地农民就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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