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1 21:00: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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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宿城区(2003年末辖区,下同,见附件1)为每亩14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每亩1200元。

  2. 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用其它养

  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4.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6.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宿城区为13000元,宿豫、沭阳、泗洪、泗阳四县为11000元。

  2.征用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按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4.对征地调查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加承包后计划内出生人口,减死亡人口。耕地面积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详查数为准。

  (六)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组转户后,原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撤组转户后原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费全部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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