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湖南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1 21:08:4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湖南省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体土地上建房。
2015年湖南资兴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政策解读2、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农村村民建房须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2015年湖南资兴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政策解读3、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原则上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非耕地安排农村村民建房。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
(2)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选择相近的风格造型样板房,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排水、排污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农村建房政策4、村民建房理事会的职责?
各村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村民建房理事会根据各村自定的村规民约把好村民建房第一关,并负责对批准后建房户在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划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建房户须向村民建房理事会递交建房责任承诺书。
农村建房政策5、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是什么?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4)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
(6)因灾毁住房需重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建房政策6、哪些情形,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占用公路用地的(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
(3)占用电力通道用地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34-330千伏15米)
(4)东江湖沿岸建房的;(海拔286米高程以下)
(5)选址位于没有治理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7)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8)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9)超过规定面积的;
(10)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的;
(11)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建房政策7、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在城镇规划区建房的: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1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50平方米。
(2)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建房的: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建房政策8、我市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上建房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提出申请: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小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用通用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5)张榜公布: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
(6)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放线时,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7)竣工验收及登记发证: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农村建房政策9、我市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建房要求的用地出具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审核合格后,由建房户缴纳相关税费,生成序列号,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建房政策10、农村违规建房怎么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
(2)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村建房政策11、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完成哪 “五图一书”?
村庄规划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和公共服务设施图、村民住宅设计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注意事项:
1、该文件于2016年5月11日以永政发〔2016〕8号下发文件;
2、原《永顺县小城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永政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3、本方案内容较多,请耐心细看,补偿标准在最后。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顺县乡镇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16〕8号
YSDR—2016—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顺县乡镇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顺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永顺县乡镇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乡镇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永顺县乡镇城镇化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一般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国土资源局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张贴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调查结果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采取书面记录、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县国土资源局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利与期限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五)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社区、居委会)、组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七)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及其他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县监察、发改、财政、住建、人社、林业、审计、公安、信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可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本方案征地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该两项费用之和的93%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人,其余7%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被征地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协议、腾出土地的,按征地补偿总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集中迁建方式进行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经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对被拆迁人按房屋主体房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费;
(3)被拆迁人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过渡费和新建住房补助费等。
2.集中迁建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安置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筑风格,征地单位负责安置区的“三通一平”、统一分配及宅基地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安置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被拆迁人按要求集中建设;
(3)宅基地按被拆迁人房屋主体房面积等量置换。
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集中迁建安置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m2,原有宅基地面积大于120 m2的,其超过部分按54元/m2的标准进行补偿;原有宅基地面积小于120 m2的,原则上按原宅基地实有面积安排,若需要满足120 m2的,其超过原宅基地实有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00元/ m2标准补给拆迁人。
(五)青苗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按照州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未明确规定但确应补偿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补偿金额。
(六)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结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的结果为准。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用地批准文件为准。合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七)拆迁生产经营用房(需持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经营状况证明)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拆迁前生产经营活动已歇业的除外。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根据房屋被拆迁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八)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应当支付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为每户2400元,过渡补助费为每户每月600元。过渡补助期限从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8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腾地的,按被拆迁正房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总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未拆迁主体房,只拆迁厕所、牲畜房、临时工棚及杂屋等简易房屋的不予奖励。
(十)征地涉及迁坟的,按照州政发〔2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迁坟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搬迁补偿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
四、其它规定
(一)县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方案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二)对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