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发布时间:2016-12-01 21:39:3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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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一、根据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只要参加了一轮土地承包的人,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1982年我组按人均土地,水田旱地分一、二、三等搭配分配到一家一户,完成了一轮土地承包。不是本组农户是不能享有土地分配权的,没有土地就不能参加一轮土地承包,当时全组31户,167人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不用争论铁的事实,任何人都无权否认这个事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早在1982年就已经界定。


  二、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肯定了一轮承包者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16号文件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强调了延包是承包期延长,承包制度的延长,承包政策的延长,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资格的延长。

  三、政策法律规定了承包期内只要不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界定了一轮土地承包人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办发[2004]21号文件指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政策和法律规定了法定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方土地,这里明确了一轮承包期是法定承包期。二轮延包是在一轮基础上继续,根据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轮承包期的延期,不合法的收回一轮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客观存在,所以一轮承包是合法的承包期,一轮土地承包人仍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四、不符合法定程序收回农转非一轮土地,剥夺了二轮土地延包权,其一轮承包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存在,有权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号?“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1982年我组一轮土地承包31户167人,一部分户因子女读书免交转校费,入伍参军,出售土地招收“地撘工”转为非农业户口,生产队(村民小组)不论自愿如否一律强行收回115人承包土地。被收回承包地的户没有一人写过交回土地书面申请,生产队从未开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更未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违背了法律程序,剥夺了原承包人二轮延包权。根据政策法律规定,一轮承包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是存在。

  根据中共中央[2001]18号文件要求,?“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国办发[2004]21号)文件要求 ?“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我们有权要求土地被强迫流转后,村民小组多年出售土地补偿费重新计算分配。请求有关领导追究违背法律政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接媳妇,新生儿,服役军人同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结婚迁入妇女,若户口已迁入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户口未迁入该村且在原村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本村应承认其为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儿。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外生育,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参军复员军人政策和法律都有明文要求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要求,军人的安心要取决于后方家庭的安稳,对军人这一特殊人群,政策应给予优待,完全应该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竹溪县城关镇郭家梁子村一组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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