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大连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1 22:30:1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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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2016-2017年大连廉租房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解读》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大连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所有住房面积确定。

  家庭成员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两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已经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2016-2017年大连廉租房补贴标准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在社会上租赁,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通过鼓励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

  (二)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三)其他主体投资新建、改建的;

  (四)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房屋新建或改建的;

  (五)社会闲置房源;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筹集主要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

  (五)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等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政府应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以及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归投资主体。

  对于从业人员较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及管委会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面向用工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园区从业人员出租。其产权归各类投资主体,配租情况须向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当按照经济、环保、适用的原则建设。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平方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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