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省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发布时间:2016-12-03 23:06: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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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农信社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向北开放”重要战略机遇,围绕自治区农牧业转方式、调结构、强基础工作部署,坚持立足“三农三牧”、服务城乡社区市场定位,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全力支持农村春耕备耕生产,为全区农牧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在优先满足传统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基础上,以支持粮食生产、现代畜牧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为重点,2017年内蒙古省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内蒙古省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2016年,新发放贷款90%以上投向“三农三牧”、小微企业及民生领域,城区、工矿区机构涉农贷款占比要在上年基础上至少增加5个百分点。年末,全区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占比将达65%以上,确保实现涉农涉牧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目标。

  为全力支持内蒙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蒙古自治区农信社立足“三农三牧”、服务城乡社区的市场定位,找准工作切入点,通过“四个着力”保障“三农三牧”等各类金融服务需求,今年全系统累计发放各项贷款654亿元,其中涉农涉牧贷款340亿元、各类创业就业等民生领域贷款35亿元、向57个重点贫困旗县投放贷款272亿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贷款14亿元。

  在保障“三农三牧”金融服务需求上,从优先满足传统农牧业生产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以支持粮食生产、现代畜牧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为重点,不断加大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同时,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满足涉农涉牧小微企业信贷需求。

  在保障民生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上,积极支持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加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新牧区和小城镇建设、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农村牧区公共服务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结合国家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努力满足农牧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积极支持农村牧区消费市场,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和物流配送等消费性信贷需求。

  2017年内蒙古省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在促进脱贫攻坚方面,加大自治区“央贷扶”工程推进力度,加大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信贷支持,加大大兴安岭南麓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和国贫、区贫重点旗县贫困户信贷投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金融支持。 在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方面,重点支持33个自治区农牧业重点项目建设和38个国家级、556个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放宽增信条件,实施利率优惠,切实解决重点项目融资难题。并根据重点项目企业经营特点,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努力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信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各旗 (县、市、区)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单一法人信用社。

  本制度所称贷款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信社贷款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是全区农信社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五条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农信社贷款投向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加强贷款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由农信社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资金状况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等双方自主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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