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3 23:09: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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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内蒙古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呈现出诸多亮点,将指导今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规范征收决定程序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做了具体规定,《自治区条例》在其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

  ——明确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设区的市、旗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时点和公布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

  ——充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明确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限、方式和公布等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增加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内容、时间等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自治区条例》规定了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

  ——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安置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体现了《自治区条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

  ●建立最低面积补偿制度

  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是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自治区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把最低面积保障制度作为征收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的问题发生,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

  ●明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自治区条例》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针对现实问题,突出可操作性。

  《自治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征收程序、补偿内容、补偿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支出等内容,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政策指导和可操作性意见。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准确领会《自治区条例》内容,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正面宣传,使我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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