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3 23:20:3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天津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注意事项:1、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2、耕地红线不突破;3、农民利益不受损。据了解,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试点将在2017年底完成。
网友“裴家带饭哥”表示:“宅基地自由转让,让农民死钱变活钱,才是真正保护农民权益,才能自然实现城镇化。”
网友“会飞的胖子”表示:“过去宅基地不能自由转让,农民原有资产不能变现,进城买房还得打工再赚,为什么不能拿卖宅基地的钱买楼房?!如果以后愿意回来,可以再买,何乐而不为?!城镇化是在政策推动下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造出来的。放开农村宅基地,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一大部分死资产,同时也解决了农村人和城里人的区别问题,是实现城镇化的金钥匙!”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件好事情,但是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有偿使用,探索实行有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探索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尽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几十年来,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宅基地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弊端,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少规划、管理粗放,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和闲置。仅以安徽为例,引用以下几组数据说明问题。
截至2015年底,全省村庄用地1694万亩,人均村庄用地面积365平方米,假如按农村人均150平方米计算,可以节约村庄用地998万亩,这几乎是全省30年的建设用地规模。全省农村宅基地710万亩,户均宅基地面积350平方米,远高于省里规定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荒山荒地建房不超过300平方米)标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建新不拆旧”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尽管近年来农村常住人口不断减少,但村庄住宅用地反而增加了10%。初步统计,全省有77.6万宗、36.87万亩宅基地处于闲置或者废弃的状态。土地管理方面,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不足,规划没有做到全覆盖,不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2015年,全省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宗数,占全省违法用地总数的78.5%。
因此,不管是从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的角度,还是从保障权益、优化管理的角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确实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按照中央要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要聚焦“三个方面”: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利用、自愿有偿退出。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有不同的地域特色,比如安徽,皖北是平原,皖南是山区,江淮之间多丘陵;加上很多问题是历史形成的,所以解决这些问题绝不能搞一刀切、急于求成,只能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1.围绕实现户有所居,保障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在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治理村庄搬迁等地,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探索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
2.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推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调整现有村庄布局,按照每个行政村人口、地域的不同,规划“1+N”个村庄布点,即1个中心村加上若干个自然村。对户数在20户以下的自然村,特别是空心村,逐步撤并到集中点,原来的旧村庄复垦整治为耕地。
3.鼓励农民退宅进城,实现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生活中我们都能感受到,现在农村房屋大量闲置,利用率较低,想出售既受限制又卖不上价钱;而城里的房价多年持续上涨,且用途广泛,保值增值。安徽有多个市、县积极探索,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政府给予购房每平方米2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仅亳州市利辛县5年来就受理了7900余户,发放补贴近2亿元,腾退7000多亩宅基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民购房已占全县住房销售总量的近70%,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一、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二、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
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