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2-03 23:30:28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云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案情简介】
在21世纪向农民征地,却按上世纪人民公社时代普遍实行的工分制计算补偿标准,这件显得有些稀奇的事,发生在云南玉溪市江川县路居镇。张先生是路居镇张营村的村民,他和同村的村民正是经历奇怪征地补偿标准的当事人。在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就征地补偿标准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不直接依照玉溪市每亩补偿的政策来执行,按每户村民被征用的实际土地面积分配补偿款,却沿用26年前人民公社时代的工分制来分配?”
协商途径受阻之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讨个说法。经过一番甄选比较,张先生委托北京知名的尹利兵律师来维权。
【维权纪要】
纵然是尹律师身经百战,但对于当地如此奇葩的规定也只能是付之一叹。要破解这个征地难题,必须要详细了解当地政府出台这个奇怪规定的历史背景,尹律师决定去当地实地考察了解详情。
原来,云南省解散人民公社和实施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时间较全国要晚,直至1987年才开始分田到户。所谓工分,则是当年人民公社用作计算社员工作量和劳动报酬的单位。据前述路居镇负责张营村征地工作的干部介绍,按1987年分田到户时的土地承包政策,在1987年8月20日以前出生的村民都享有工分,比如10岁以下的工分是6分,10岁以上的工分为10分。按照前述路居镇征地干部的解释,工分制方案在一个村民小组的操作模式为:第一部分是人头费,即套用玉政发[2009]176号文的规定,该村民小组土地的补偿费用的30%除以按照当地政策能享有土地分配的人头数后所得费用;第二部分为土地费,即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用的70%除以该村民小组的总工分数,每户再按所持有工分数相乘所得费用。当地镇政府熟悉该村征地情况的干部举例说,假设被征地的一个村民小组有100亩水田、700位具备领取土地补偿款资质的村民,其中350人拥有1987年土地承包时分到的共5000个工分,那么具体操作方法是,按玉政发[2009]176号文,该村民小组共获12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该款项分为两部分折算:其一人头费,为700位村民共享,不管有地无地,只要符合政策,均有人头费,这样每位村民领取的人头费占土地补偿总款项的30%,共计360万元,按人数均分约为每人5143元;其二为土地款,仅为有工分有土地的村民所有,这部分占土地补偿总款项的70%,共计840万元,除以村民小组工分总数,约合每个工分1680元,各户按持有工分数享有此部分所得。以张营村一户村民为例,比如一户六口之家,他只知他家6口人共52个工分,1987年分田时并未用皮尺丈量过土地面积,他估算他家约有7亩地,包含2亩水田、4亩旱地及不到1亩的山田,而今他们拿到的土地补偿款项为30万元左右。
如今,在当地的抚仙湖畔,县政府引进了一个号称“云南省迄今为止投资最大的高端旅游项目”——龙湖锦绣仙湖项目。仙湖锦绣项目工作人员用“五分之一个昆明城”来形容该项目占地之辽阔,要完成如此巨幅土地的征收,征地补偿自然是焦点。而在路居镇政府官网的《“云南江川仙湖锦绣”项目征(租)地费分配指导意见》中,写进了按照工分来计算土地补偿费用的方案。该方案提及:“涉及本组被征(租)土地的承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按1987年土地承包台账(工分)进行分配。”这一“工分制”分配方案引起了张营村部分村民的不满。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作了分类规定,包括规定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等。作为对省里征地标准的细化,玉溪市政府也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时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水田每亩12万元、旱地(含果园)每亩6万元。可是,当利益分配的链条延伸到路居镇一级时,围绕土地补偿款具体如何分配到村民手中,分歧和争议开始发生,这显然是问题根本所在。
摸清问题之后,尹律师立即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及玉溪市政府就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要求协调,启动法律程序之后,由于上级政府介入协调,当地政府终于不敢再怠慢张先生,双方在上级机关的领导见证下,就征地补偿标准签订协议,张先生终于拿到了满意的补偿,不用再为之前奇怪的补偿标准而苦恼。
【律师说法】
2014年6月以后,云南省全面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各地均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地区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行产值倍数法,并通过人均耕地、土地质量两个系数进行修正,全省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为1628元/亩;最高补偿倍数是30倍,最低补偿倍数是16倍。
云南省对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一律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实施拆迁。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确定的标准和补偿倍数,足额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此外,云南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帮扶援助,优先组织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一次性800元的职业技能补贴和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征用。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而实践中,村民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关于这三项费用应如何分配,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村委会一般认为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除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外,其他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则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在全体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而被征地村民则认为,自己承包或租赁的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本文,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统一该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而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人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实际中,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分配争议不大,在此不多论述。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及《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点: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被征地村民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的请求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如果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则另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来规定,该规定将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对农民进行补偿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如果农民享有的只是债权,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理论上讲补偿的就是集体,而不是农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产设施,但现在把它作为物权来对待,意味着除了对上面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之外,还要对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同时《物权法》对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