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军人待遇怎样,工资待遇提高标准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04 21:23:1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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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军人待遇怎样,工资待遇提高标准新规定。在我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军人待遇是国家关于参军的军人所给予的待遇。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2017年四川军人待遇怎样,工资待遇提高标准新规定

  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东西南北兵”,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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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抚恤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准的,按照排职(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财政部门据实核销。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无上述亲属的,不发。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亲属、对死亡军人尽有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死亡军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军人生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民政部门对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救助金,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报市政局审核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定期优抚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配偶改嫁,在其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烈士子女期间,继续对其发放抚恤金。

  第十二条 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采取临时补助方式,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未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固定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优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按优抚标准补足。

  第十三条 享受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为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优抚待遇。

  以上是2017年四川军人待遇怎样,工资待遇提高标准新规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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