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杭州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4 21:37:0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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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杭州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及补偿标准》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

  我区目前宅基地发证工作进展如何?

  宅基地,指的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近年来,国家、省、市、区对保障农民权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十分重视。萧山区政府连续两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启动农民宅基地确权发证”列入重点工作。

  为积极开展宅基地确权发证,国土萧山分局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2013年初开始,开展了宅基地管理专项调研,于2013年8月出台了《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区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调剂住房,以及按一体化政策实行的多、高层公寓式安置房的审批及其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定;2015年3月份开始,选定浦阳镇桃北新村、曹坞村和瓜沥镇碧苑新村、信源村四个村作为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开展了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调查,为全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累经验。

  在多个层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政府于2015年8月22日出台了《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施意见》,9月30日下发了《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我区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2015年底,国土萧山分局组织人员对各镇街进行了宅基地确权发证的业务培训,对政策文件的要点以及具体工作步骤进行了讲解,并布置了宅基地使用情况调查的工作任务。

  聚焦

  七大热点焦点问题解答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各镇街、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记者就如何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几个热点、焦点问题采访了国土萧山分局。

  ●本次发证与1989-1991年初始登记的区别在哪里?

  1989年—1991年期间,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共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约19万本。本次发证与1989-1991年初始登记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技术手段上的区别,1989-1991年初始登记发证采用的是皮尺丈量,手工草图,本次发证采取测绘来采集数据,最终形成宗地测绘成果,并建立数据库,手段更科学、数据更准确。

  (2)发证程序上的区别,1989-1991年初始登记以村、乡镇为主,从测量到发证,都由村和乡镇具体操作,土地证也是事先盖好章,由乡镇填发。这次发证前期准备工作由村、镇组织开展,资料收集完成后,经过地籍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最后核发土地使用证,程序上更加合法、规范。

  ●宅基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4〕105号),宅基地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证窗口领取);

  (2)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证窗口领取);

  (4)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5)宗地测绘资料和地籍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所提供);

  (6)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

  (7)涉及继承、析产的,需提供合法证明;

  (8)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中,可作为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的资料有: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的,以及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止,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已按相关规定处理且至今未扩建、改建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无权源宅基地证明》可作为确权发证的依据;

  (2)1989-1991年宅基地初始登记资料,包括登记档案、土地使用证(至今未扩建、改建);

  (3)历年来的有效用地批文:

  ①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照“农民建房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批文。

  ②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至2013年9月30日止,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批文。

  ③2013年10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起至今,各镇、街道审批的农民建房用地批文。


  ●历史遗留的未经审批或超面积审批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在已出台的《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实施意见》中,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分段分类进行处理:

  (1)第一时段: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有多少确多少;

  (2)第二时段: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为止占用的宅基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有多少确多少;

  (3)第三时段: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补办条件,在经处理后,按建设用地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4)第四时段: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补办条件,在经过处理后,按占用前地类补办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占用的是农用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5)第五时段:2015年3月27日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宅基地超面积部分如何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采取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位置在宗地图中用虚线标注的办法,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一定要符合“一户一宅”才能发证么?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中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

  (2)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3)坚持依法自愿原则。

  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且合计面积未超标准的,也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发证?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以下三种情况,可予以登记发证”: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住宅,且产权无异议,经住宅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杭政函〔2014〕76号)精神,在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和在接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农户到本镇(街道)范围内其他村调剂、购置旧房取得的宅基地,可予以确权发证。

  农村宅基地买卖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征收林地的,按上述标准的1/2计算。

  劳动年龄段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参保时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二)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装饰装修的;

  (三)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按照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另行补偿。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已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的,其征地补偿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费用均按本通知执行。

  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前发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148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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